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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陳宗仁
蘇欣屏
陳敬明
陳姵君
陳瑞芬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曹俊良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昇洋建材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陳萬泉、陳永偉(陳萬泉之子)為相對人昇洋建材有限公司之股東,陳萬泉為相對人之唯一董事,然陳萬泉於民國111年3月28日死亡,相對人目前已無董事行使職權,陳萬泉之繼承人尚未辦理遺產稅申報及遺產登記,又不願推選行使公同共有股東權之人,使相對人無法改選董事、變更負責人,致相對人有停頓之虞,聲請人因相對人無法如期撥付薪水及支付供應廠商貨款,緊急通知陳萬全之繼承人及股東陳永偉於111年6月9日召開臨時會議確認新任董事及負責人,然當日會議結論仍無法推派出新任負責人,為確保公司持續營運,不致影響相對人業務運作及股東權益,爰聲請選任相對人之股東即聲請人曹俊良擔任臨時管理人。
為此,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
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是以,倘公司已有董事可得行使職權,即不得依前開規定為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
三、經查,相對人原僅有董事陳萬全一人,而其於111年3月28日死亡後,相對人曾於111年6月9日進行股東會議而未能推選出新任董事等情,固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章程、訃文、存證信函、111年6月9日股東會議紀錄、簽到紀錄及委託書等件為佐。
然相對人股東嗣後於111年6月22日改推聲請人曹俊良為相對人董事,並已經新北市政府以111年6月23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18043492號函文准予變更聲請人曹俊良為相對人董事之登記等情,此有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111年6月22日股東同意書、新北市政府前開函文、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故相對人股東現改推聲請人曹俊良為董事,相對人已無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則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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