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1號
債 權 人 黃思銘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清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清華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委由伊請阿名等人施工,積欠工資未付,並代墊4,915元等語。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債權人已於111年1月1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