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7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張家銘
債 務 人 柯采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貳佰捌拾元,及其中肆萬貳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