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1085,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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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劉瑛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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