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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美華
債 務 人 邱奕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參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加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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