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11,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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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蕭文卿
債 務 人 林彰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參拾萬玖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壹仟壹佰參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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