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13079,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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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079號
債 權 人 林鴻棋
非訟代理人 單立平
債 務 人 鍾祥鳳

李宗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本金 序號 支票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000,000元 自民國110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6% 002 2,000,000元 自民國110年9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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