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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05號
債 權 人 鍾小芳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秋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秋琇發給支付命令,並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6176號不起訴處分書為據,惟依該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債權人係因詐騙集團成員於民國110年3月20日,以社群軟體、通訊軟體向債權人佯稱投資云云,致債權人陷於錯誤匯出款項至債務人申辦之土地銀行帳戶,案經偵查認債務人交付其銀行帳戶係為辦理貸款,難認其有幫助詐欺犯行,故為不起訴處分,而本件債權人亦未釋明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依前述說明,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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