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77號
債 權 人 吳準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寶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訂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莊寶玉戶籍設於金門縣,非屬本院之轄區,聲請狀雖表明債務人居於新北市○○區○○路00號5樓,惟本院依職權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請該局派員實地查訪結果,債務人未居住該址,有該局111年6 月8日之新北警土刑字第1113732716號函在卷可稽,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