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15013,202206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0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蕭政倫
債 務 人 優泉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木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15013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184元 優泉實業有限公司、李木蘭 自民國111年1月17日起 至民國111年4月19日止 年息2.71% 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16日止 年息3.71% 自民國111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01% 002 新臺幣 320,574元 優泉實業有限公司、李木蘭 自民國110年12月17日起 至民國111年4月19日止 年息2.71% 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16日止 年息3.71% 自民國111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01% 003 新臺幣 50,329元 優泉實業有限公司、李木蘭 自民國110年12月14日起 至民國111年4月19日止 年息1% 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 年息2%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7% 004 新臺幣 452,991元 優泉實業有限公司、李木蘭 自民國110年12月14日起 至民國111年4月19日止 年息1% 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 年息2%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7% 005 新臺幣 4,773元 優泉實業有限公司、李木蘭 自民國111年3月14日起 至民國111年4月19日止 年息1.5% 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 年息2.5%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41% 006 新臺幣 106,607元 優泉實業有限公司、李木蘭 自民國110年12月14日起 至民國111年4月19日止 年息1.5% 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 年息2.5%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41% 007 新臺幣 32,361元 優泉實業有限公司、李木蘭 自民國111年1月14日起 至民國111年4月19日止 年息3.38% 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38% 008 新臺幣 136,101元 優泉實業有限公司、李木蘭 自民國110年12月14日起 至民國111年4月19日止 年息3.38% 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38%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184元 優泉實業有限公司、李木蘭 自民國111年 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320,574元 優泉實業有限公司、李木蘭 自民國111年 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 50,329元 優泉實業有限公司、李木蘭 自民國111年 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 452,991元 優泉實業有限公司、李木蘭 自民國111年 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新臺幣 4,773元 優泉實業有限公司、李木蘭 自民國111年 4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6 新臺幣 106,607元 優泉實業有限公司、李木蘭 自民國111年 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7 新臺幣 32,361元 優泉實業有限公司、李木蘭 自民國111年 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8 新臺幣 136,101元 優泉實業有限公司、李木蘭 自民國111年 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