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6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萬才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柒拾陸元。
㈡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零陸拾參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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