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15165,202206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6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萬才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柒拾陸元。

㈡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零陸拾參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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