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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3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遺產管理人 周嘉鈴律師(即張蓓貞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蓓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萬伍仟柒佰貳拾參元,及其中玖萬零參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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