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15240,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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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4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彭志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捌仟陸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40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88,693元 彭志平 自民國96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88,693元 彭志平 自民國96年12月12日起 至民國97年6月11日止 年息1.2% 自民國97年6月12日起 至民國97年9月11日止 年息2.4%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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