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15262,2022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62號
債 權 人 楊定燁

債 務 人 洪千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件請求債務人為給付之法律上理由(請具體說明所依據之法律條文條號及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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