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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3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曾柏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曾柏勳於民國110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8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4日止累計98,983元正未給付,其中98,890元為本金;
0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53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890元 曾柏勳 自民國111年05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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