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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3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慧真即薛林慧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慧真即薛林慧真薛林慧真於民國93年06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54,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6月03日起至民國97年06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5日止累計215,823元正未給付,其中59,662元為本金;
153,067元為利息;
3,09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53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662元 林慧真即薛林慧真 自民國111年05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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