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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3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江重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江重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5日止累計158,339元正未給付,其中44,740元為消費款;
109,999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53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740元 江重泉 自民國111年05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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