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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3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麗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肆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麗薰於民國92年0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7月29日起至民國97年07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5日止累計1,759,743元正未給付,其中496,949元為本金;
1,262,210元為利息;
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麗薰於民國93年09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5日止累計1,082,774元正未給付,(其中283,693元為本金,799,08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王麗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5日止累計499,699元正未給付,其中141,201元為消費款;
354,898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53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6949元 王麗薰 自民國111年05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41201元 王麗薰 自民國111年05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283693元 王麗薰 自民國111年05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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