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15459,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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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4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家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零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吳家樺於民國109年0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5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1月09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7日止累計493,687元正未給付,其中481,936元為本金;

10,958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家樺於民國109年0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548,011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1月09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7日止累計456,406元正未給付,其中447,630元為本金;

8,776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54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1936元 吳家樺 自民國111年05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3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47630元 吳家樺 自民國111年05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37%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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