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48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國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顯示已於民國97年8月12日遷出國外,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