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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54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謝禾雅即謝鳳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柒萬零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九十六年二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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