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1693,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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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3號
債 權 人 德源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銘


債 務 人 創捷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東邦



一、債務人創捷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壹佰參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創捷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東邦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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