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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91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債 務 人 宋敬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891號 編號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001 2,836元 107年2月1日 5 002 2,583元 107年8月1日 5 003 2,583元 108年2月1日 5 004 2,583元 108年8月1日 5 005 2,583元 109年2月1日 5 006 2,610元 109年8月1日 5 007 2,610元 110年2月1日 5 008 2,610元 110年10月1日 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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