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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971號
債 權 人 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芳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世紀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一、應說明本件債權人係聲請狀當事人欄中所載之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或具狀人處所載之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如係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則聲請狀應補用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大小章,如係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聲請狀中債權人之記載。
二、應說明債務人應向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或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應給付金額為何?三、應補正債務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資料。」
,債權人已於111年7月5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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