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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簡翠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陸佰參拾壹元,及其中壹萬參仟參佰零肆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參佰貳拾元,及其中壹拾肆萬捌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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