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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731號
債 權 人 摩拓旅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兆彬
債 務 人 黃暐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向其租借機車未還,故應給付其租金費用、逾期未歸還費用及相關衍生作業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4,741元,及自民國(下同)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等語。
惟查本件關於人力處理費用1,870元部分,債權人並未釋明系爭租賃契約有無約定得向債務人請求,亦未釋明本件就全部請求金額得自111年5月22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經本院於111年8月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得請求人力處理費用之相關釋明文件,並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債權人已於111年8月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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