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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55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債 權 人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政宏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1年2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又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洪政宏已於民國110年11月13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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