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4676,202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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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676號
債 權 人 曾定榮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合作金庫銀行新店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合作金庫銀行新店分行營業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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