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4808,202209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8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陳進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一千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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