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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07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吳炎煇
陳翠英
一、債務人吳炎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參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壹拾柒萬參仟壹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陳翠英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肆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壹拾參萬柒仟肆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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