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192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 務 人 羅賢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逾期款滯納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