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5812,2022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8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徐禎翊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小花花有限公司、符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小花花有限公司(解散登記,選任清算人即債務人符席)、符席住所設於屏東縣屏東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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