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5833,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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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833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以祈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次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民法第77條、第79條、第1086條第1項、第108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於民國110年6月24日簽訂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時為未成年人,而系爭契約書僅有債務人母親之簽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之雙方法定代理人同意契約成立之釋明文件,或經債務人成年後承認契約成立之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11年9月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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