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6393,202209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393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德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柒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玖萬肆仟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玖仟陸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拾壹萬參仟陸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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