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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5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李脩紘兼李豐宇之繼承人
黃郁容兼李豐宇之繼承人
李建威即李豐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建威即李豐宇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豐宇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脩紘兼李豐宇之繼承人、黃郁容兼李豐宇之繼承人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李脩紘前就讀中華高中及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黃郁容及案外人李豐宇(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14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19,65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6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李豐宇已於民國111年05月03日辭世,債務人李建威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李豐宇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詎債務人李脩紘自民國111年03月0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375,814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黃郁容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另債務人李建威既為被繼承人李豐宇之法定繼承人,應在其擔任連帶保證人之金額375814元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繼承相關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65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5814元 李脩紘兼李豐宇之繼承人、黃郁容兼李豐宇之繼承人、李建威即李豐宇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2月02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九 001 新臺幣375814元 李脩紘兼李豐宇之繼承人、黃郁容兼李豐宇之繼承人、李建威即李豐宇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 001 新臺幣375814元 李脩紘兼李豐宇之繼承人、黃郁容兼李豐宇之繼承人、李建威即李豐宇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5814元 李脩紘兼李豐宇之繼承人、黃郁容兼李豐宇之繼承人、李建威即李豐宇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3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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