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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62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賴德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26621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914元 賴德綱 自民國111年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 002 新臺幣 18,310元 賴德綱 自民國111年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1% 003 新臺幣 19,200元 賴德綱 自民國111年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7%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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