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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689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 務 人 田豊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
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之違約金;
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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