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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7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謝文祥
債 務 人 蔡盛宇
債 務 人 蔡崇揚
債 務 人 蔡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捌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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