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7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梁世豐
債 務 人 梁智郎
債 務 人 陳佳玲
一、債務人梁世豐、梁智郎、陳佳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零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梁世豐前就讀私立南山高中、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梁智郎、陳佳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7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135,171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8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梁世豐自民國111年03月1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62,05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梁智郎、陳佳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67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2,056元 梁世豐、梁智郎、陳佳玲 自民國111年02月18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九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2,056元 梁世豐、梁智郎、陳佳玲 自民國111年 03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