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6758,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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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7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黃詩惠


債 務 人 鄭梨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爰相對人即債務人鄭梨雪於民國109年5月26日向聲請人訂借勞工紓困貸款一筆,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證一),借用期限為三年,自民國109年5月26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26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依據債務人與聲請人簽訂借據第三條之約定,利率按年率1.845%浮動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聲請人訂約日中華郵政(股)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訂定,且自撥貸日起前一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債務人無須負擔利息,自第2年起(本案自民國110年5月26日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

中華郵政(股)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1.22%)(證二)加計加碼年率1%,利率為2.22%,唯依聲請人111年8月18日銀債管乙字第11100035251號函,為落實公平待客原則,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勞工紓困貸款利率1.845%維持不變(證三)。

三、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詎債務人自民國111年01月26日應繳款日便未給付,尚積欠本金56,966元暨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如請求之金額所示,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本借款債務全部視為到期。

五、本件勞工紓困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台灣銀行函、查詢單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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