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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76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無
債 務 人 陳敬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110年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聲請人於110年7月02日核貸10萬元整予相對人,並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雙方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四款)。
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
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
(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七條第三項)。
雙方立有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
二、前開借款債務人僅繳款至111年06月02日止,聲請人於111年08月16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繳款,債務人仍未依約還款,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帳務資料存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67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3330元 陳敬傑 自民國111年06月02日起 至民國111年07月02日止 年息1.845% 001 新臺幣83330元 陳敬傑 自民國111年07月03日起 至民國112年04月02日止 年息2.214% 001 新臺幣83330元 陳敬傑 自民國112年04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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