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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7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秀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秀姮於民國93年07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07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23,933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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