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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7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鄭至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肆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鄭至宏於民國111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8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30日止累計847,423元正未給付,其中822,194元為本金;
24,436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至宏於民國110年08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26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30日止累計155,776元正未給付,其中149,968元為本金;
5,015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鄭至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07日止累計51,130元正未給付,其中48,788元為消費款;
1,142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描述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67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9968元 鄭至宏 自民國111年08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22194元 鄭至宏 自民國111年08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8788元 鄭至宏 自民國111年08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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