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79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賴衍宇
賴衍廷
一、債務人賴衍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壹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賴衍宇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賴衍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衍廷給付之。
債務人等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