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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113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債 務 人 湯智超即戴佩如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戴薇娜即戴佩如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戴家裕
葉秀娟
債 務 人 湯昕霏即戴佩如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湯智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壹仟捌佰元。
㈡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壹仟捌佰元。
㈢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壹仟捌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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