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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13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沈宗隆
債 務 人 徐震諳即忠春藥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捌仟參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三七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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