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7169,202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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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1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孟珊(原名:陳李玉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零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李玉釵於民國92年0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6月25日起至民國97年06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01日止累計127,805元正未給付,其中35,564元為本金;

90,829元為利息;

1,41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李玉釵於民國94年1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01日止累計135,232元正未給付,(其中34,151元為本金, 101,08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71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564元 陳李玉釵 自民國111年09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34151元 陳李玉釵 自民國111年09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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