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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24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倪詠宜
債 務 人 李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參佰參拾柒元,及其中壹萬捌仟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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