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7412,2022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41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江宇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貳萬零伍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收三百元、第二個月計收四佰元、第三個月計收五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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