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6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黃靖雅
黃桂憲
顧佩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壹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黃靖雅於民國103年12月至109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黃桂憲、顧佩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78,11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靖雅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桂憲、顧佩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76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8110元 黃桂憲、黃靖雅、顧佩莎 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1.15% 001 新臺幣378110元 黃桂憲、黃靖雅、顧佩莎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6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378110元 黃桂憲、黃靖雅、顧佩莎 自民國111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8110元 黃桂憲、黃靖雅、顧佩莎 自民國111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